第四章 议论
作者:叶圣陶,夏丐尊 |
字数:4325
第四章 议论
立论和驳论
议论文是作者把自己所主张的判断来加以论证的东西,可分为两种:一种是作者自己提出一个判断来说述的,一种是对于别人的判断施行驳斥的,前者叫作立论,后者叫作驳论。
前面曾经说过,凡是议论,都有敌论者,至少应该有敌论者在作者预想之中的[1]。立论和驳论都有敌论者,立论的敌论者范围很广泛,并没有特定的对象,驳论的敌论者是有特定的对象的。作者对于某人的某一判断觉得不以为然,这才反驳他。所以就大体说,立论是对于一般世间判断的**,驳论是对于某一人(或某一团体)的判断的**。
驳论是以一定的敌论者为对象的,我们对于敌论者所主张的判断,尽可认定论点,据理力争,却不该感情用事,对敌论者做讥笑谩骂的态度。如前所说,我们发议论的动机,也许出于感情的驱迫,但议论本身彻头彻尾是立脚在理智上的,丝毫不能凭借个人的感情。尤其是写作驳论的时候该顾到这一层。假定你的敌论者是张三,你在过去为了某种事件曾对他有不快,你对于他的主张写作驳论,只准就他的主张讲话,不该牵涉和本问题无关的旧怨。驳论的读者一种是敌论者,一种是旁观的审判者。就前者说,写驳论等于写书信,书信上的礼仪照样应该适用。就后者说,我们写驳论,希望得到大众的赞同,更应该平心静气地说话,轻薄的讥嘲,毒辣的谩骂,反足使大众发生反感、减少同情的。
驳论的写作,可以不止一次,为了某人的某一个判断,我不以为然,写了文章来驳诘,这是驳论。某人见了我的驳论,觉得不服,再来驳复,这也是驳论。这样,为了某一个问题,往往有彼此辩驳至好久的。
写驳论的目的,在乎使敌论者折服,放弃他原来的主张转而信从我的主张,至少要获得旁观者的赞许,使敌论者不敢再固执原来的主张。这并不是容易的事,我们在写驳论之前,应就对方的立论好好研究,发见他的弱点和错误所在,加以攻击,一方面须搜集材料和证据,用种种方法来巩固自己的议论的阵线,那情形差不多等于下棋和作战,没有简单的方法可指示的。
议论文的变装
议论文是对于判断的证明。判断用言语表示出来,论理学上叫作命题。命题是有决定意义的一句话,如“甲是乙”“甲非乙”等,就是命题的公式。命题依了性质,共分四种,如下:
凡甲是乙(全称肯定)例——凡人是动物
某甲是乙(特称肯定)例——某人是学生
凡甲非乙(全称否定)例——凡人非木石
某甲非乙(特称否定)例——某人非学生
我们以前读过的议论文,如果把其中的主要论点摘举出来,结果只是一个命题。如《非攻》是说“攻战是恶事”,《缺陷论》是说“缺陷是有益的”。所谓议论文,都不过是一个判断——命题的证明。
命题是一个抽象的意念,命题的成立,实有种种具体的事件做着根据。例如“攻战是恶事”的命题,是用从来许多的战祸为依据的,如果你能从各方面把战祸写给人家看,或说给人家听,就是自己不做“攻战是恶事”的主张,也能得到同样的效果。我们读过的《愚公移山》的故事,效果并不觉比什么《努力论》或《大智若愚论》少。历史的记载以及小说戏剧能使人深省,理由就在这点上。
由此说来,我们要表示主张,可有两种方法:一个是从事件上抽出一个命题来,再加以种种的证明;一个是只把事件写出,故意不下判断,让读者自己去发现作者想提出的命题。前者就是一般的所谓议论文,后者可以说是议论文的变装。
变装的议论文以叙述事件为主要手段,作者有时虽也流露着主张,可是并不像一般议论文的用力,或竟一点都不把主张宣布。至于所叙述的事件,可以是真正的事实,也可以由作者来凭空虚构,实际上反是虚构的居多。因为真正的事实,牵涉的方面极多,内容往往复杂,非十分凑巧,不能暗示作者的主张,倒不如让作者依据自己的主张虚构事实来得便当随意。因此之故,变装的议论文除历史外常采取小说寓言等形式而出现。
变装的议论文是一种议论的改扮,不像一般议论文的明显,比较不会引起敌论者的反对。所以越是讲话不能自由的时代,变装的议论文也越多。
推理方式(一)——演绎
议论文的主旨在证明作者所主张的判断。我们要下一个判断,须以理由为根据。从理由到达判断,这作用在心理学上叫作推理。议论文,可以说就是推理的记录。
推理的方法和规则,是论理学里所详说的,这里不能一一详细说明,只好说说几个重要的原则。
议论之中,有些是以既知的普遍的判断为基础,再把这判断应用在个别的事物,而造出新判断,这叫作演绎法。例如说:
凡人都是要死的。(A)凡甲是乙
圣人是人,(B)丙是甲
故圣人是要死的。(C)故丙是乙
这种推理,由(A)(B)(C)三种命题合成,所以又叫三段论法。(A)命题叫大前提,(B)命题叫小前提,(C)命题叫断案。(C)命题的产生,完全以(A)(B)两个命题为根据,(A)(B)两个命题如果不错,(C)命题也当然可以成立。
演绎法由三段构成,是最基本最完整的形式。实际在谈话或文章上,并没这样完整。往往有颠倒或省略的情形。例如说:
圣人是要死的,(断)因为他是人。(小)
凡人是要死的,(大)故圣人要死。(断)
也就可以。不过在要检查议论正确与否的时候,最好补足起来排成基本的完整式样。
演绎的论式,因了命题的是全称、特称、肯定和否定,可生出许多式样。有的可靠,有的不可靠,上面所举是最典型的一个论式。大前提全称,小前提肯定,形式上绝对可靠,应用也最广。
演绎法对于事物只论概念,不究实质,所以又名形式论理。有三个基本规律,一叫同一律,就是说“甲是甲,不是乙或丙”,一个名词只许表示一种事物,不许有歧义。二叫矛盾律,就是说“甲不是非甲”或“甲是乙,不是非乙”。一个名词既肯定了判断说“是什么”,同时便不能再否定了判断说“非什么”。三叫排中律,就是只许说“甲是乙”或“甲非乙”,不许说“甲是乙或非乙”。对于一个名词只许判断“是”或“非”,不许再有其他中立的判断。这三种规律之中,同一律是最基本的,矛盾律和排中律可以说是同一律的补充。这规律在演绎推理是很重要的,就同一律说,例如“书”字可解作书籍,也可解作《书经》。甲乙两人就“书”做种种辩论,如果甲和乙对于“书”的解释不同,就任何言语都白费了。
推理方式(二)——归纳
演绎法是以既知的普遍的判断当作大前提,再把这判断应用到个别的事物(小前提)而造出新判断(断案)的。这大前提是从哪里来的?如果对于大前提有疑问的时候将怎样?例如“圣人是要死的”的判断,根据就在大前提“凡人是要死的”。对于这大前提如果有疑问,应该再加证明。证明的方法有两种:
(甲)凡生物是要死的。
人是生物。
故人是要死的。
(乙)孔子秦始皇都死了。
我的祖父祖母也死了。
…………
他们都是人。
故人是要死的。
(甲)式仍是演绎法,不过所根据的大前提更普遍了。(乙)式是以个别的事物为根据,得到较普遍的判断,这方式和演绎法显然不同,叫作归纳法。
归纳法可以补演绎法的不足,演绎法的大前提,往往须从归纳法产出。例如“人是要死的”的断案,虽可用“凡生物是要死的”做大前提来做演绎的判断,但“凡生物是要死的”这断案,如果再要用演绎法求得证明,就很为难了。结果,只好从各种生物来观察,归纳地做出“生物是要死的”的判断来。
但从另一方面看,归纳所得的判断,如要考查它是否正确,也须演绎地来应用于个别的事物。例如我们已经由归纳得到“生物是要死的”的判断了,这判断如果应用于各个生物——鸡、鸭、桃、柳、张三、李四……发现有不会死的情形的时候,那“生物是要死的”判断就根本不能成立了。
归纳法也有许多规律,最重要的是下面两种:
一、部分现象的搜集须普遍而且没有反例。
二、现象和判断之间有明确的因果关系。
这两种规律,如果都能满足,判断自然不易动摇,坚固可靠。其实只要能满足一种,也就可认为正确的判断了。例如:我们在短短的生涯中,所经验的生物的死去虽不多,也并不知道生物和死有什么因果关系,但不妨说“生物是要死的”。只要没有人能举出一种不死的生物来,这判断就不致发生摇动。又如:火和烟是有因果关系的,我们虽不曾经验到一切的火和烟,但却可判断说,“有火的地方有烟”或“有烟的地方有火”。
下判断时,因果关系的存在和发现,比现象搜集更为重要。只要因果关系明确,即使偶有反例,也不失为可靠的议论。例如:我们常说“都市的住民比乡村的住民敏捷”,这判断里显然有着因果的关系,如都市的刺激多,环境复杂,乡间生活清闲平淡等等都是可举的原因。偶然有几个乡村住民比都市住民敏捷的,或都市住民比乡村住民不敏捷的。仍不能推翻原来的判断。因为反例的发生,也许别有原因,可以用别的因果关系来说明。
推理方式(三)——辨证
演绎推理只用概念来处理事物,把事物当作**静止的东西来看,事物本身的变化和相互间的关系是不顾及的。归纳推理所依据的是个别的事例,对于各个事例平等看待,也不能顾到事物本身的变化和事物相互间的变化关系。实际世间的事物是转变流动不息的,事物和事物之间,又互有密切的关系,对于一种事物下判断的时候,如果不把许多的转变流动的实际情形当作条件,那判断就不合实际,等于议论上的游戏。例如我们漫然地说“金钱是有用的”或“金钱是有害的”,都和实际的情形大不相符。实际上“金钱”的“有用”或“有害”,要看金钱的分量,所有者的态度、手腕、使用的方法,以及社会上各种复杂的情形而定,不能一概凭空断言。这样,重视实际条件,不把事物用单纯的概念来处理的推理方式,叫作辩证法。
辩证法也有几个原则,如下:
一是矛盾对立的原则。演绎法立脚于事物的同一,不承认有矛盾。辩证法却以矛盾为出发点。世间事物本来自身含有矛盾,例如:生长和死亡互相对立,生物一天天生长,同时也就一天天近于死亡,生长的意义也要因了死亡才可思维理解。此外如力学上的作用和反作用,数学上的正和负,都是矛盾和对立的好例。
二是量影响到质的原则。一种事物因了量的改变,性质就会变化。例如:把水的温度增至摄氏百度以上就成汽,降至摄氏零度以下就成冰。又如:一张一元纸币在袋中是日常零用,把同样的一元积贮起来到某阶段,就会变成谋利的资本了。
三是否定的否定的原则。世间事物的发展进步,必取否定的否定的顺序。例如:一粒谷子下土到发芽变禾以后,最初的一粒谷子已没有了,这是一个否定。禾到成熟的时候就萎去,所留剩的是一粒粒的新谷,这又是一个否定。否定的否定,是事物发展进步的步骤,社会的变迁的情形也可用这原则来说明。这原则又叫“正反合”,两种互相正反的东西被统一为较高的东西,世间一切进步的根源就在于此。
辩证法的这些原则,只为便于说明起见,并非可作为推理的定律或公式。因为辩证法的精神,在乎排除静止的孤立的事物观,把事物当作动的连续的进展的东西来看。事物本身的情形是辩证法的,如果抛开了实际事物上的实践,专套用了这些原则去对付事物,结果又会犯堕入空虚的概念的毛病。
[1]参见《议论文的主旨》一文。——编者注